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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遗体捐献相关法律

时间: 2021-09-13



人体器官、遗体捐献相关法律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2017年5月8日起实行,第十一条,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第三项):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

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千零七条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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